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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继续限制中国禽肉进口


    欧盟《官方公报》于2010年12月2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2010/734/EU号决议,延长多项防止禽流感的保护性措施实施期,其中一项措施(第2005/692/EC号决议)于2005年开始推行,实施期定期延长。这项措施涉及处理从第三国进口的禽肉,当中包括来自中国的禽肉。

    东南亚国家于2003年爆发禽流感后,欧盟已推出有关措施,并于去年底届满,但据了解禽流感仍在成员国及第三国内的野鸟及家禽之间传播,对动物及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因此欧委会实施第2010/734/EU号决议。

    涉及中国家禽进口的第2005/692/EC号决议实施期延长至2012年6月30日。这项决议的有关规定如下:

    成员国应暂时禁止从中国进口以下产品:

    鲜家禽肉;

    含有家禽肉的肉类制品及肉类产品;

    含有任何家禽部分的未煮熟宠物食品和未加工饲料;

    供人食用的鸟蛋;及未经处理的鸟类猎物装饰。

    虽然如此,若包括或包含禽肉的肉类制品经过第2007/777/EC号决议内附件II第四部分的B、C或D点其中一种指定方式处理,成员国也可批准这些肉类产品进口。

    第2007/777/EC号决议内,为从第三国进口的若干类供人食用肉类产品制定动物和公众健康条件,以及证书式样。肉类制品的指定处理方法如下:

    B:密闭加热消毒法之Fo值达3或以上。

    C:肉类及/或加工家禽的胃、膀胱及肠道经过至少摄氏80度高温处理

    D:肉类及/或加工家禽的胃、膀胱及肠道经过至少摄氏70度高温处理或生火腿必须经过天然发酵法处理及不少于9个月的熟化,其水份活性值Aw不可超过0.93;pH酸碱值不可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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