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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培训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0-09来源: 天鹏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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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提高我国生猪屠宰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保障肉品生产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有关精神和要求,商务部决定从2010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生猪屠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现将《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培训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培训方案

  目前,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约有2.1万家,从业人员总数超过50万。近年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开展各类培训,使屠宰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有了一定提高。但由于缺乏完整的培训体系和有效指导,从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参差不齐,给肉品生产和质量安全带来一定隐患。

  当前,我国生猪屠宰行业正处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优化行业布局的关键时期,消费者对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为此,迫切需要对生猪屠宰行业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系统化、规范化培训,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从业人员现状,特制定本培训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建立国家、省、市三级负责的培训管理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培训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分类培训。行业培训的主要对象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人员、生猪屠宰企业负责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工人和师资五类人员。培训内容要符合培训对象的工作实际,培训形式要适应培训对象的需求,确保培训取得良好效果。

  (三)分阶段实施。生猪屠宰行业从业人员多,培训任务较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和目标,分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

  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人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工人全部接受一次培训,实现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工人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一)2011年底前,全国县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屠宰行业管理人员要进行1次以上行业管理培训。

  (二)2012年底前,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要进行1次以上屠宰企业经营管理培训。

  (三)2013年底前,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员和屠宰技术工人要进行1次以上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加工技能培训。

  三、工作组织实施

  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培训管理,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负责培训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行业培训的组织管理。

  (一)商务部负责制定全国屠宰行业培训计划,编写统一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大纲、建立试题库、发放证书、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库。

  培训对象包括:

  1.省级屠宰行业管理人员;

  2. 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技术师资;

  3. 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屠宰行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行业培训、考核及证书备案管理工作。

  培训对象包括:

  1.市、县屠宰行业管理人员;

  2. 规模以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

  3.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三)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屠宰行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行业培训,考核及证书备案管理工作。

  培训对象包括: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技术工人。

  四、有关要求

  (一)培训必须聘用经商务部培训考核合格的师资,使用统一的培训教材,从统一的试题库中调取考核试题。

  (二)屠宰行业管理人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初次培训不少于50学时;屠宰技术工人初次培训不少40学时。

  (三)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在行业内通用,有效期过后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换发证书。

  (四)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人员培训经费列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资金;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技术师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工人的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

   201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