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猪肉市场监管工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迅速制定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的市场监管和整治方案,认真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猪肉市场监管和整治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执法合力,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来猪肉经销的统一管理,对进入我市销售的外地猪肉,必须来自非疫区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必须使用封闭、冷藏、悬挂运输工具;必须持有当地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加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农业部门负责外来猪肉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外来猪肉加工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内的猪肉质量监测结果,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单位使用外来猪肉的监管。餐饮业和集体食堂使用肉品必须坚持索证索票制度,建立专项台账,不得使用未经检疫的猪肉。
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以饲养点、屠宰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企业等为监管重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和检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重点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重大案件,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经营者。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进一步健全完善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对无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同时监督猪肉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把关、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切实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强化对猪肉市场准入、交易、退出的监管,为确保上市猪肉质量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